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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4-5 8:21:39 IP:113.244.146.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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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轻小型起重机械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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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轻小型起重机械设备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输变电施工用抱杆、电站牵张设备、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和气动葫芦等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以及有关轻小型起重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零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与设计一致;
(二)环境温度一般为-5℃~4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1000m,风速不超过8.3m/s,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三向堆跺叉车进行型式试验时,风速一般不超过5m/s;
(三)制造检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六)电站牵张设备试验用地锚应当牢固、可靠,满足试验用最大牵引力、最大张力的要求。
(七)叉车实芯轮胎应当符合该车技术条件或者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同一桥上两个轮胎之间的硬度差不超过邵氏硬度5度。
(八)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试验用场地应当平整、清洁,应当为混凝土地面,坡度不大于0.5%,面积应当满足叉车做全圆周回转。试验跑道应当为混凝土地面,并且平整、清洁,坡度不大于0.5%,长度不小于200m,宽度不小于5m,纵向坡度不大于0.5%;
(九)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试验用场地应当是平坦坚实的水泥地面,相邻平面误差不大于10mm/m2,直线跑道应当是干燥坚实的水泥路面,其纵向坡度不大于0.3%,其长度不小于80m;
(十)对使用性能和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试验项目,依据设计图样和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15。
第九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相关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
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三向堆跺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等同型号不同规格的同一系列段叉车(指功率相近、轮距相同而起重量不同的叉车)在大规格叉车已经进行型式试验的条件下,小规格叉车只进行差异性子项的型式试验,不再进行可靠性试验。
同一规格,但发动机型式不同的、增加起升高度的、发动机功率变化超过5%的叉车只进行差异性子项的型式试验,不再进行可靠性试验。
第十条 轻小型起重机械设备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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